(一)优化检验检疫作业模式
制定出台《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公告》,优化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和作业流程,推动综合保税区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。
(二)简化生产用设备解除监管手续
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设备,如有出区使用需求,允许在进入综合保税区时验核许可证件,出区进入国内处置时不再验核,其他情形按现行规定办理。监管年限届满时,自动调减账册,无需企业申报。
(三)优化账册管理模式
选取综合保税区内信息化系统完备的仓储物流类高级认证企业,推动将仓库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,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,与报关数据等自动比对印证,将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。
(四)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
设置报关货物通道和非报关货物通道,实行分类通行。对非报关货物分级简化填报要素,优化重量验核,实现快速进区。向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共享入区危险化学品信息,强化安全生产联防联控。
(五)实施差异化风险防控
强化综合保税区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理念,优化综合保税区布控查验比例,减少货物的卡口拦截,提升监管效能和企业获得感。
二、促进贸易便利化,优化全流程监管方面
(六)优化核放单验放逻辑
优化金关二期系统核放单验放逻辑,支持“两步申报”货物与普通申报类型货物集拼入区。
(七)优化“一票多车”货物进出区流程
允许“一票多车”货物,整报分送、单车进出区。
(八)扩大高级认证企业(AEO)免除担保范围
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成本,在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免除担保措施。
(九)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
对综合保税区内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货物的,或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,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,直接核增核减海关底账,不再要求货物实际进出卡口。
(十)优化境外退运货物监管
对境外退运的综合保税区自产的出口工业产品,放宽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的货值限定标准,降低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比例。
三、助推高质量发展,支持功能业态拓展方面
(十一)支持保税维修提质升级
建立定期调研机制,推动动态调整保税维修产品目录,支持高技术、高附加值、符合环保要求的低风险产品纳入保税维修产品目录。允许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、船舶、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,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,无需实际进出境(区)。
(十二)支持“保税培训”新业态发展
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航空飞行模拟器、大型医疗设备等保税培训业务。
(十三)支持免税保税衔接发展
允许免税店货物经综合保税区从境外进口,按现行规定配送,支持免税保税衔接发展。
(十四)支持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
在建立跨直属海关联系配合机制的条件下,允许企业跨关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。
(十五)支持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
支持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统一规划,按需设立食堂、充电桩、停车场等必要的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。
(十六)支持综合保税区与口岸联动发展
支持在毗邻口岸的综合保税区,开展转口业务;支持设立前置货站,开展航空货物出口前打板、进口拆板理货等业务;支持在中欧班列等沿线的综合保税区根据需要引入铁路专线。
(十七)支持建设特色型综合保税区
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,建设研发创新、服务贸易等特色综合保税区,支持差异化、特色化发展。支持创新制度举措在特色综合保税区优先试用。
四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,强化监管手段方面
(十八)调整重点商品管理措施
调整综合保税区内涉及关税配额管理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和报复性关税等措施的重点商品管理措施。
(十九)优化账册核销作业
研究出台综合保税区账册管理规程,对物流账册实施适时核销管理。
(二十)规范综合保税区企业赋码,优化统计规则
对于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备案企业,进一步规范企业赋码规则。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,精准反映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业务情况。
五、提升综合治理能力,完善配套保障方面
(二十一)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
研究制定《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》和综合保税区中长期发展规划。修订完善综合保税区准入、规划调整、退出、发展绩效评估等配套制度。
(二十二)积极推进智慧综合保税区建设
强化科技赋能,加强联网监管,实现顺势监管、精准监管和高效监管;强化协调联动,推动监管部门、第三方机构和企业的各类数据汇聚融合、开放共享。
(二十三)健全运行协调保障机制
充分发挥现有海关总署牵头的跨部委协调沟通机制(司局级)作用,共同解决综合保税区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,推动高质量发展。积极构建综合保税区“响应、呼应、反应”运行机制,定期收集问题诉求、研判运行态势、研究风险隐患、提供决策辅助参考。推动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的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,实现资源共享、联合防控、共管共治。